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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 ...

  2.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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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條;並自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條文 2‧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361條〉〉原條文 3‧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七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49條〉〉原條文 4‧ 5‧ 6‧ 7 ...

  4.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本次修正後發布之條文內容: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第4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5.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所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第 3 條.

  6. 公司法 .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7. 法規名稱: 公司法 英.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查詢. 範圍. (條號範圍: 自第 1 條至 449 條) 說明. 半型之逗點 "," 以區隔條號。 半型之減號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半型之句點"."表示有"之"的條號。 範例1:查詢第1條 第5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輸入方式:1,5,20-22. 範例2:查詢第356-1或第356條之1. 輸入方式:356.1. :::

  8.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 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2.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 公布全文 361 條. 3.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全文 449 條. 4.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08、2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9 月 11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3、14、239、2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59 年 9 月 4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5、9、29、41、45、56、66、84、 98、101、103、108、111、119、135、136.

  9.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7 日 制定233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35 年 3 月 23 日 修正全文361條. 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2 日公布 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61 條. 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5 日 修正全文449條. 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9 日公布 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49 條. 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12 日 修正第108, 218條. 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公布 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8、218 條條文.

  10. 第一條. 本法所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 善盡其社會責任。 第二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 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 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 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 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 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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