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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2. 法規公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3-01-10. 內政部85.10.2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內政部94.11.16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 ...

  3. 最新訊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5-11-16. 內政部85.10.2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內政部94.11.16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 ...

  4.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30803180號 令. 法規體系: 營建. 圖表附件: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壹、注意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約之形式 (一)規約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三條第十二款】 (二)規約草約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5. 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從事綜合計畫、都市計畫、國民住宅、建築管理、公共工程、新市鎮建設等業務,位於台北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章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

  6.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7. cbls.tokyonet.com.tw › LMSCourse › CourseContent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 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8.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六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 五十六 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2﹞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 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 二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3條. ﹝1﹞ 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 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 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 五十六 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 第4條.

  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異動日期:94 年 11 月 15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10.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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