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開示:【不要逃避境緣,要歡喜接受考試】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4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5月11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2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原條文 】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修正公布全文63條. 4‧.

  3.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約之形式 (一)規約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三條第十二款】 (二)規約草約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於設計變 更時亦同。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2.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 為規約。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3.規約草約,得依規約範本制作。 【第六十條第二項】 (三)規約範本 1.規約範本為參考性質,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第一項】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

  4. 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從事綜合計畫、都市計畫、國民住宅、建築管理、公共工程、新市鎮建設等業務,位於台北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章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

  5.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2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7.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