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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年終獎金非屬工資惟公司於工作規則有提及本公司視當年度營運狀況於年度終了時得發與員工1.5個月年終獎金員工服務未滿三3個月者不發與年終獎金員工服務滿三3個月未滿1年者年終獎金按實際服務時日依比例遞減發給

  3. 勞動法規年終獎金發放規範-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性工法」與「性騷法」正式上路! 》哪些內容更適合行使管理權的主管知悉? 【『企業內部主管專用訓練版法律沒有規定年終獎金雇主給付年獎自訂條件應無不可但年獎如被認定屬勞基法第29條之獎金性質或工資性質則必符合第29條或對待給付之原則。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薪資結構設計、調整及稅法處理實務】、【勞基法-人資主管基礎入門【下集】】、【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 ...

  4. 一、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給付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二)公司法規定:「依各公司章程辦理」 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5. 一、所詢年終要怎麼計算?. 法無明定。. 至於年終獎金發給之主要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該條文 ...

  6. 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據內政部76年3月31日臺 (76)內勞字第486744號函釋勞基法第29條規定所稱營業年度」,係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爰此,...

  7. 按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及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第235條2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可見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分配紅利與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分配紅利均係就事業單位(公司)年度結算之盈餘除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金外所為之分派,其定義相同,故公司法規定之員工紅利配股係屬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之紅利,並無疑義。

  8. 令人遺憾的是行政主管機關卻先後以下列函釋肯認該條所規定之獎金即指年終獎金: ()內政部台七十四內勞字第二九 五九七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故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均應發給年終獎金‧」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三一 四四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止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 至於該條所稱無過失之認定即各別勞工之該項獎金多寡究依何種標準決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明定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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