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七年ㄧ月九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係於九十八年十ㄧ月二十日修正發布。 為使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更具效率,並落實金融監理之差異化管理精神,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並增列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修正重點如下:一、 增列保險業適用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之條件及應遵循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 增列保險業停止適用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之條件及應遵循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2.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 ...

  3. 及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但不包括依「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列各款經董事會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之交易。 (二) 投資或處分國內不動產之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及投資或處分國外不動產。 (三) 投資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 (四)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五)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情形。 但不包括該處理準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每月十日前按月申報衍生性商品交易及依本點第一款可毋須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簽署之利害關係人放款及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4. 本次共計修正九條、新增一條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落實並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明定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含公司治理,並增訂公司治理應記載事項。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八條) 二、 明定公司概況、財務概況及業務概況應記載事項之更新頻率。 (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 修正人身保險業財務概況中有關放款揭露之事項。 (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 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增列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修正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之保險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各該平均處理天數等應揭露之內容。

  5. 要 目. 一、 總統令增訂「保險法」第16 條之1 、第163 條之1條文 .......................................................... 1.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民事爭議處理收費辦法」 ........................... 1.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令訂定「金融科技 ...

  6. www.lia-roc.org.tw › index06 › law_ms108 08 25

    說明:一、借款人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 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則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將會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 新計算年金金額,此將可能使受益人原可領得之年金金額減少。 柒、保險公司對於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基本資料,只能於以履行契約為目的之範圍內使用.

  7.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一月十五 日發布,歷經九十九年二月四日及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等二次修正,本次為配合保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