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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退休金是依「勞基法§53~58」規定雇主需保障勞工於退休時可獲得一筆退休金,而勞退新制則是勞退條例於94年7月1日修法後改良成為退休金可持續累積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度,屬於確定提撥制(DC/Defined Contribution)。 雇主依規定須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而勞工得依勞退條例§14規定「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圖二)。 (圖一) (圖二) 貳、「勞保」與「勞退新制」有甚麼不一樣? 勞保屬於社會保險,有可能破產,有一定雇主的勞工依據自己的薪資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其中政府負擔10%、公司負擔70%、勞工負擔20%,勞退新制主要由雇主強制提徵,屬於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不會破產。

  2. 也就是,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經精算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勞工未來退休金之支用而仍有餘額者,即可申請動支該餘額作為資遣費之用途。 亦有論者竟率斷逕認,勞委會應該同意將此超額提存的部份,轉而支應勞雇雙方以低於退休金標準結清舊制年資之結算金,始為適法。 蓋資遣費與結清金,其性質不同、計算方式不同、法律依據不同,在無法律明確授權情況下,何能等同處理、類推適用。 而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再受僱,顯然符合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的後段規定:「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此時縱然需主管機關的核准,事業單位必須提供的資料也僅是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聲明書而已,至於是何條件使之終止,事業單位並不具告知之義務。 1. 2. 3. 4. 下一頁.

  3. 按勞工已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而未自請退休,若遭雇主解僱,終止勞動契約,則仍保有自請退休之權利,並不因雇主之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生效在前而受影響,換言之,勞工一旦符合法定要件取得自請退休之權利,即不致因雇主之解雇而喪失 1 。 此即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制度係為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及雇主為報答勞工奉獻大半生心力所設之制度。 故勞工是否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重點應是在於勞工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之要件,如勞工符合上開要件,且與雇主終止勞動關係,則勞工自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至於勞工是用何名義與雇主終止勞動關係,或雇主是用何名義終止與勞工之勞動關係,並非判斷勞工對於雇主是否有退休金請求權之要件,此觀上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聲字第四一二號裁定與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一五二八號判決自明 2 。

  4. 又自請退休已成就要件,但尚未申請即達解僱要件,公司是否仍需給付退休金? 雇主是否有給付勞基法前的退休金之義務? 退休準備金對雇主而言是心中永遠的痛,應如何領回?

  5. 一、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的老年年金給付是在勞工年滿60歲,保險年資滿15年時,以下列方式擇優發給,但51年次以後出生者,須年滿65歲始得請取: 保險年資×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55% 保險年資×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0.775%+3000元. (60個月平均薪資計劃改為144個月平均,故金額將較現行降低) 被保險人因失能事故致終身無工作能力,其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計算標準: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55%;金額不足4,000元者,以4,000元發給。 勞工如有符合條件之配偶或子女,將加發眷屬補助,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因職災或職業病所致者,加發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6. 退休舊制】勞工已達自請退休條件尚未提出申請前,離職生效或被解僱得否向雇主請求退休金? 發佈日期 : 2014年05月23日 撰文 : 周建序

  7. 2019年3月18日 · 已領勞保老年給付及勞工退休金再就業者,不得再加入勞保?. 在全民保險時代的來臨,有工作加勞保沒工作加國保,這已經是行之有年之常態。. 以目前台灣的現況,勞動人口結構改變,為鼓勵已領勞保老年給付之銀髮族再度就業,一定要加勞保的 ...

  1. 勞工退休準備金申請表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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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每月上限46小時,經勞資雙方或工會同意,每月最高加班54小時,三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 每日都可視為出勤日或休假日。員工再以當週可休天數/剩餘特休天數與剩餘補休天數,再去排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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