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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3月18日 · 雖然勞工保險條例 58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但,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保三字第 一二七八九號函,對凡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 「得」 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2. 在討論區討論本文. 分享到 Google+ Facebook LINE. 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有分年金給付,也有分一次領的給付,而兩者只能擇一。 而一次領的給付,有分成兩種:如果是98年1月1日以前,具有勞工保險年資者,謂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如果在98年1月1日以後,才具有勞工保險年資者,且投保年資小於15年者,所請領一次給付,謂之「老年一次金給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和「老年一次金給付」的計算方式雷同,皆是「平均月投保薪資」×「月數」,只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不同,其中「月數」以投保年資為基礎計算,最多以50個月為限 (「老年一次金給付」因投保年資小於15年,故最多以15個月為限)。 目前勞保最高投保薪資為43900。

  3. 惟當事業單位與全體勞工完成結清舊制年資且全體勞工均選擇新制時,則事業單位可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4. 故勞工是否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重點應是在於勞工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之要件,如勞工符合上開要件,且與雇主終止勞動關係,則勞工自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至於勞工是用何名義與雇主終止勞動關係,或雇主是用何名義終止與勞工之勞動關係,並非判斷勞工對於雇主是否有退休金請求權之要件,此觀上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聲字第四一二號裁定與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一五二八號判決自明 2 。 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認,再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5. 倘經協商後雇主並無意給付勞工適用勞基法前年資之退休金或給付低於勞基法的適用標準時,行政機關為保障勞工權益,特別做了以下解釋 1 ,「一、勞工適用本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十五年以內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月平均工資,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二、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然司法實務對以上持迴然不同的見解。

  6. 先以下述解釋令說明,勞工身故時受益人是可選擇領取老年給付。 勞委會77年12月15日勞保二字第28483號函,勞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病死亡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7. 報載勞動部推動勞退新制自提6%勞退金,開放勞工自選投資標的,現在已經完成相關條例修法,待立法院通過上路後,勞工每月提撥6%退休金將可自行決定投資標的,但不保證收益,勞工須自負盈虧。 在不超過每月工資的6%範圍內,勞工可自願提繳而且享有免稅優惠。 所謂的免稅優惠是指勞工自願提繳之部分,得自提繳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勞工每月自願提繳工資上限為15萬元,最高提繳比率上限為6%,勞工可以每個月從自己的薪資中,另外提繳6%到退休金帳戶裡面。 如果月收入15萬元,自願提繳工資6%,等於是每月提繳9,000元,在明年報稅時可以增加108,000元的列舉扣除額。 首先要先弄清楚的是:除非你在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開始實施後,還是選擇用舊制退休金,否則一般勞工多數都是選擇新制退休金。

  1. 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取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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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每月上限46小時,經勞資雙方或工會同意,每月最高加班54小時,三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 每日都可視為出勤日或休假日。員工再以當週可休天數/剩餘特休天數與剩餘補休天數,再去排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