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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其有修正意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限屆滿後,再會商相關機關檢討定案後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第 1 條.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噪音管制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 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 ...

  3.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4. 都市計畫地區之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區域計畫地區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其他用地, 依其用途別及噪音現況, 劃定噪音管制區。 第 5 條實施都市計畫、 區域計畫之地區, 須劃定噪音管制區者,應於適當地點設置監測點蒐集全日環境音量, 依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 第 6 條. (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 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5.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57114A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6.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 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 ...

  7. 2020年8月5日 · 第二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第三條. 噪音管制區類別之劃分,得參考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噪音現況逐步調整劃定。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原則如下: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

  8. 一、管制: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 ))為單位,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 位置之測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 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 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 為界。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第三、四類. 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 20Hz 至 20kHz.

  9.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發布日期】109.08.05【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800781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90057114A號令修正發布第 5 、 7 、 12 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10. [修正]第五條. 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地區,須劃定噪音管制區者,應於適當地點設. 置監測點蒐集全日環境音量,依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劃定各類噪音管制. 區。 〔立法理由〕. 依內政部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公告實施「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 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 將我國陸域及海域全數納入區域計畫,已無尚未實施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 之地區,爰酌作修正。 [修正]第七條. 各類別噪音管制區劃定原則如下: 一、相鄰二噪音管制區之劃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將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一類或第二類噪音管. 制區。 (二)將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一類噪音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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