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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噪音管制標準值降低五分貝(dB(A) )。

  2. 2023年11月17日 · 住宅區噪音管制標準因時間、管制區、噪音種類而不同. 噪音管制區的分類主要有以下 4 類:. 各個管制區的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工程及設施(如風力發電機組),在噪音管制標準中 ...

  3. www-ws.gov.taipei › 001 › Upload噪音管制標準

    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5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65143號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為單位,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 背景音量:指欲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 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五、 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4. 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地區,須劃定噪音管制區者,應於適當地點設置監測點蒐集全日環境音量,依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 第 6 條

  5. 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

  6. 第 1 條.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 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 ...

  7. 第 1 條 .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二、道路: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 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三、道路邊地區: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寬. 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 四、航空噪音防制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 音干擾情形所劃定之防制區。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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