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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有土地租售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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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購租用地. 申請條件.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一、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 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 第3項 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 ...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得讓售與該土地所有權人。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得讓售與該房屋現所有人。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得讓售與他共有人。 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讓售與開發人。 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得讓售與該墳墓之墓主。 六、其他不屬上述情況,而有下列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特殊者,得讓售與實際需用人: (一)已被私有合法建築物使用之土地,收回有困難者。 (二)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興辦公用事業者需要者。 (四)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者。 (五)經財政部就事實狀況認定情形特殊者。 線上服務. 一、 申請書表下載

  3. 線上查詢有關申租、申購國有土地案件辦理情形及當期應繳承租費用資料查詢。

  4. 申租國有基地. 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一、月租金=當期土地申報地價×承租面積×0.05÷12。. 二、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土地申報地價或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即0.05)有變動時,租金應配合調整。. 一 ...

  5. 民眾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包括出租、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等3種。 分別說明如下: (1)出租:民眾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土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願意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現使用人(地上有建物者為地上建物所有人)可以申請承租國有土地;另民眾可主動申請標租或查閱國有財產署網站公告之標租資訊參與投標。 承租人應按契約約定繳納租金(標租土地承租人應繳交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 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拆除騰空地上物交還土地。 (2)委託經營:申請人必須為依法成立之私法人,如:財團法人或公司 (但委託經營期間在1年以下者,得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於繳交訂約權利金及每年經營權利金後,依規定經營使用,並自負盈虧。 委託經營契約期限屆滿地上物應拆除或無償移轉為國有。

  6. 98年10月20日起本部國有財產署經管500坪以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可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除抵稅土地,不再辦理標售。 嗣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國有財產法」第53條條文,明定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房地,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本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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