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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營事業招考2024簡章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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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輕鬆準備4科,年終30萬不是夢,國營鐵飯碗,好工作不間斷。 退休潮湧現國營事業招考徵才一波波,工作機會多更多,考試科目少且多為選擇題,就近分發離家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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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7月14日 · 第十一週 國營事業的勞動人生: 每次國營事業考試都有很多人報考,但錄取率很低。 怎樣可以進入國營事業工作呢? 國營事業的待遇有多好?

  2. 2011年7月19日 · (照片說明:主講者勞動視野工作室執行長陳文育受邀至聯合報工會進行勞教活動) 20011 年 7 月 11 日勞動視野工作室執行長,以「勞動法權益新解」一書作者之一的身份,應邀至聯合報產業工會進行勞教,並以該書作為講題的內容,內容涵蓋了勞基法適用的判斷、職災的認定與相關權益、工資和工時 ...

  3. 2015年6月15日 ·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協商代表是代表工會或雇主出席團體協商之場合進行交涉之人,除了在工會為理事長(工會法第17條第3項),在雇主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外,依據私法自治的原理,當事人之代表亦可透過代理權之授權,委任第三人為協商代表。 因此協商代表只要經過當事人有效的授權即有可能出席協商,此時在工會的情形可能是工會理事長或其他被授權的會員,甚至是非工會會員的專業的律師。 但是我國團體協約法第 8 條第1項規定,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的產生,限於①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或③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等三種情形。

  4. 2015年7月15日 · (1)培訓為公司強制要求時: 若訓練所獲得之資格為公司強制規定,此時等於是一種業務命令,則訓練費用是雇主應支出的業務費用不能請求返還,縱使勞工所學得之技能對自己的職業生涯有所幫助,但僅能認為是附隨的結果而非培訓原本預設的主要結果,且勞工在此無選擇餘地,更不能強要勞工負擔此一費用。 就本工作室所知,亞洲華語地區目前尚未無芳療師執照制度,但是有公司會要求員工要通過芳療師認證課程,例如美國國家整體芳療師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Holistic Aromatherapists;NAHA)認證等,則此時雇主要勞工通過類似訓練等於應為是業務上的要求,亦即是主要為了公司利益而受的培訓。

  5. 2015年8月17日 · (一)先依雇主表示上述法律見解,如未獲雇主接受,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檢舉雇主有上開明顯違法之情形。 由勞動檢查機關派員檢查後認定雇主確實有該違法情形,得處以一定金額之罰鍰。 有關申請勞檢的事項,請參考本工作室的系列專文: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二)但這只是主管機關和雇主之間的公法上處罰關係而已,不會因為主管機關處罰雇主,您和雇主間之私法關係就可以得到救濟。 如果您要針對和雇主之間的私法關係得到救濟,您應該還必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加班費,如調解不成立,再請向法院起訴請求。

  6. 2015年6月15日 ·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 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 ...

  7. 2015年11月5日 · 編輯室報告/勞動視野工作室:. 經過近一年的企劃,勞動視野工作室與香港全球化監察暨台灣自主工聯合作協力,終於在今年 (2015年)春天將《為何我們需要工會》乙書的中文譯本推出於台灣勞動者們的面前,在工會力量於台灣緩緩嶄露頭角的今日,此書以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