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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96年1月2日起: (一)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二)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一般之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三)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申報所得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一般外僑可由當事人或受託人檢附護照,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則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內政部移民署及其所屬台中、高雄及花蓮服務站提出申請核發「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有關統一證號之編排方式如下: 「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位為區域碼,第2位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A、B、C、D,第3位至第9位係流水號,第10位為檢查號,即外僑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 例如:

  2.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3. 申報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時,應該依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的外僑居留證上面的「統一證號」欄項10位數,填寫在申報書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如果沒有領取外僑居留證、居留證件非為10碼之編號或外僑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 ...

  4. 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1.配偶:. (1)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2)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3)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等﹞。. 2.直系尊親屬(須年 ...

  5.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其綜合所得稅計算係就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申報受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再依所得淨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112年度之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 ...

  6.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居住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7. 更新日期:113-04-22. 外僑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納稅。. 在計算稅額時,有下列三種方式:.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得就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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