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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新日期:113-04-09.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 ...

  2. 納稅義務. 欠稅人死亡,所欠稅捐是否可以註銷?. (0212) 更新日期:111-01-06. 可就欠稅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分為下列2種情形:. (1)欠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可以註銷。. (2)欠 ...

  3.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公式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 (財政部75.1.11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 (財政部108.8.23台財稅字第10800574710號令) 113-01-03.

  4. 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 辦理繼承登記時,不用檢附遺產稅相關證明書。 (財政部83.2.24台財稅第831584491號函)

  5.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更新日期:112-04-27. 下面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1.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2.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3.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 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4.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3條之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 更多相關資訊.

  6. 3202 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更新日期:113-01-03.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 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7.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3107 遺產稅應於何時辦理申報? 更新日期:112-04-27. 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無法在延長期限內申報時可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申報期限應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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