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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新日期:113-03-28. 欲移轉財產予子女時,究竟於生前以「買賣」或「贈與」之方式移轉,或於死亡後再「繼承」,何者有利?. 所須負擔之相關稅負有何不同?. 將財產移轉予親屬,會涉及之相關稅目,除贈與稅外,有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有價證券之證券 ...

  2. 更新日期:111-03-03.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 例一:. 被繼承人林君於111年1 月7 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皆已成年,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4筆,公告 ...

  3. 例七:劉君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 、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及1子1女,劉君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11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 ,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 ...

  4. 例六:例五王君於106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太太後王君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其長子於107年12月31日結婚,王君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108年3月18日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王君於111年2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解析:一、王君於106年2月4日贈與...

  5. 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38萬元計算(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123萬元),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

  6. 3413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及舉債所得資金,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 ...

  7.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更新日期:112-04-27.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係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至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前面所規定的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更多相關資訊.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112-04-27. 3103 誰是遺產繼承人? 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1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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