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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工作,訂定、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或監測方法。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2. 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 │二氧化碳(CO2 │八小時值 │一 │ppm (體積濃度百│

  3.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或監測方法。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築主管機關:建築物通風設施、建築物裝修管理及建築物裝修建材. 管理相關事項。 二、經濟主管機關:裝修材料與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之國家標準及空氣清. 淨機(器)國家標準等相關事項。 三、衛生主管機關:傳染性病原之防護與管理、醫療機構之空調標準及菸. 害防制等相關事項。 四、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之空調設備通風量及通風設施維護管理. 相關事項。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其主管場所改善其室內空氣品質。 第 5 條 . 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 質調查、檢驗、教育、宣導、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 第 二 章 管理 第 6 條 .

  4. 一、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污染事件糾紛之協調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四、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之督導、獎勵 ...

  5. 為廣泛納入多元性場所自願參與,110年7月2日發布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分為良好級與優良級,其中良好級指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優良級為符合更嚴標準者,鼓勵公告場所及非公告場所參與自主管理標章制度。

  6.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103.01.23.訂定).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odt.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pdf檔).pdf. 附表.pdf.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總說明.odt.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106. ...

  7.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8. 最新消息 more. 2021-07-02 推動公私場所自主管理,環保署發布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 為促進公私場所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廣泛納入多元性場所自願參與維護公眾使用環境,環保署於110年7月2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 ...

  9.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 ...

  10.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21號令公布 .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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