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二或第四十三條規定營造工作,或第六第三第五目之1規定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其所聘僱本法第四十六第一第一及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總人數,不得超過以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五十。

  2.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含英、越、印、泰譯文)及「雇主委任招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外國人契約」

  3.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第三十八條之部分工時工作,其時薪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4. 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十七第一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符合同第四親屬關係申請人,得於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5.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6.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英.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就業服務目. 相關圖表:.

  7.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第一第五及第四十四第一第五證明管理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 工會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