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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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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47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二百四十八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據此,預售屋買賣契約成立必要之點,為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爰不動產業者於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時(如坊間使用之預約金、保留金、議價金等),應以書面契據確立標的物(如預售屋之戶別、樓層別、面積、停車位等資訊)及價金。 又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4.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9號
    • 1/19/2021 10:28:43 AM
  5. 2023年7月10日 · 平均地權條例此次修法除禁止不動產炒作行為之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外因須配合修正相關辦法或新 訂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等以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其餘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依其政策 重點須訂定之子法共計9項,內容如下: 一、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 (一)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6. 為抑制房市炒作與阻斷獲利源頭維護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並保障居住需求者之購屋權益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抑制房市炒作與阻斷獲利源頭本次修法針對虛假交易哄抬房價新建成屋紅單轉售及預售屋新建成屋之換約轉售牟利等不當炒作行為提出對策嚴懲不動產炒作行為並增訂私法人取得住宅採許可制將有助維護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居住需求者之購屋權益。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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