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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3年1月16日 · 1. 當月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超過部分需扣繳雇主補充保費. 不止發放年終獎金時要注意其實只要該月有發放任何獎金都適用! 依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當公司在該月份支付的所有薪資總額每月投保薪資總額其中超過的部分就要按照補充保險費率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 ‍也就是說,當薪資總額>每月投保薪資總額時,計算方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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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時候會發年終獎金?一般來說, 年終獎金發放時間通常會跟發薪水一起,今年照理說會跟著 2 月發薪日,但月底發薪或月底發放獎金的公司,不可能在過年期間或過完年才發放,通常會在放假前一天發放完畢 。
    • 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嗎?有賺錢就要發獎金或紅利,但不一定是年終發。關於這點,《勞動基準法》其實有明文規定。依照《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年終獎金要扣稅嗎?所得稅法第 14 條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的薪資所得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 年終獎金還要繳補充保費?有些人領到年終獎金之後,發現薪資單上還扣了一筆「補充保險費」,這又是什麼費用?衛生福利部指出,當員工全年累計的獎金金額超過發放當月投保金額的 4 倍,針對超過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需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3.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21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版). 要 旨:. 年終獎金 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 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雖無出勤 ...

    • 肯定說
    • 否定說
    • 律師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上更(二)字第2號:「系爭辦法既經公告且為上訴人所知悉,即為兩造間所訂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依系爭辦法,系爭年終獎金之發放,雖以當年度12月份薪資為基礎核發2個月底薪,惟既另設有以發放時仍在職者為其條件,既如上述,當非制度上全未設有條件得以一律領取,即非屬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至上訴人於101年度年終獎金發放時(即102年2月8日),已因自動離職而不在職,且系爭年...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判決:「易言之,如雇主已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給予勞工年終獎金,縱未分配紅利,或就分配紅利部分,另規定領取之條件,尚難認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因此,被上訴人於系爭工作規則規定,其所屬員工需在職一年以上,繼續工作者,始得享有員工紅利配之權利,雖有關「繼續工作」之條件係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所無,顯較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條件嚴格,然尚難認有違該勞動基準法之...
    按照上開判決之邏輯,肯定說似乎是認定該等年終獎金或紅利屬於恩惠性給予性質,而非工資,進而認定發放條件設定如「繼續工作」或「發放日仍在職」等條件是有效的。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勞基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則事業單位依本條規定決定以盈餘分配員工紅利,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備分配紅利之要件,對符合上述要件之勞工,事業單位非可任意不予發給。原審未予究明上訴人於該營業年度終了時是否在職,當年度工作有無過失,遽以被上訴人總經理核定九十九年度員工紅利現金配發辦法第三條規定,限於一○○年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上字第68號:「上訴人既已考量99年度全年營利狀況後,仍決定發放年終獎金,而被上訴人於99年12月31日前均在職,則其對上訴人99年度之營運自有所貢獻,是其請求領取年終獎金,並無不合。…上訴人雖辯稱:2010年年終獎金發放辦法規定,其發放對象除限制為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職外,尚多增加發放日即100年1月21日仍在職云云…,惟增加「於100年1月21日...
    否定說主要係認為勞基法第29條係屬強制規定,其已明文規定「營業年度終了結」,故自應以12月31日還在職即可領取,公司不得再額外設定超出勞基法第29條規定之條件。

    上開相關判決係採取歧異之見解,因此如公司確定有訂立「發放日仍在職」或「繼續工作」之條件,則公司是否要發放年終獎金或是紅利給年度終了後離職之員工,則很可能會產生兩難。特別是部分司法實務係肯認如果公司有盈餘,且勞工全年工作無過失狀況下,如公司並未發給年終獎金或紅利者,員工是有權訴請公司給付紅利的(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對此問題公司經營者仍必須謹慎因應。 另外必須說明的是公司法於2015年間修法後,將員工分紅改為員工報酬,雖此二者本質上皆係以公司獲利為條件,性質上似應可比例援附,然而未來法院實務是否會因為公司法修正,而認定勞基法第29條無法適用在員工報酬則仍有待觀察。 (原文標題:員工紅利或獎金可否限制員工發放日仍在職才發給?)

  4. 2023年11月30日 · 勞基法中規定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而在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故勞基法並無規定企業必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故沒有發放年終獎金的企業並沒有違反勞基法。 Q2: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給與或恩惠性給與?

  5. 2022年8月11日 · 承前雇主為延攬人才或是增加勞工留任之穩定性如另行約定當年度在職僅須滿三個月或滿半年的勞工只要發放時點仍在職』,亦得領取一定比例之年終獎金或分派部分紅利」,因係優於法令規定該筆獎金自與勞基法第29條規範脫鉤雇主自得 ...

  6. 2024年2月5日 · 一般來說年終獎金發放時間通常會跟發薪水一起往年照理說會跟著 1 月發薪日但月底發薪或月底發放獎金的公司不會等在過年期間或過完年才發放通常會在放假前一天發放完畢年終獎金 QA 2. 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有賺錢就要發獎金或紅利,但不一定是年終發. 關於這點,《勞動基準法其實有明文規定。 依照《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 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延伸閱讀: 因工作染疫,不能上班怎麼辦? 北市勞動局:未按職災處理,最高開罰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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