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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5-1 ...

  2.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3. 2022年11月22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依規定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完成領牌、掛牌。 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險Q&A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彙編 (111 年 12月) 「交通事故處理五步驟 —「放」、「撥」、「劃」、「移」、「等」

  4. 汽、機車強制險是什麼?強制險費用、保障範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政策性保險,強制車輛所有人均需投保。目的在於使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5.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第 四. 條 除外事項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 故意行為所致。 二、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本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第 五. 條 代位權之行使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6. 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新車須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現行已領有合格標章行駛上路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應該在施行後2年內投保強制險。 微型電動二輪車111/11/30起納保

  7. 中央內容區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網站. 相關統計資訊. 強制險及補償金申請須知. 1. 110年6月24日金管保產字第1100452006C號公告. 2.須檢具相關文件. 3. 申請補償金專區. 瀏覽人次: 262186 更新日期: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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