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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 ...

  2.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

  3.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增訂發布第14-1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history 歷史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 (塔) 、綵坊、牌樓 等廣告。 第 3 條.

  4.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9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增訂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

  5.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 所有權 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6.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4-06-17 內政部93.6.17 台內營字第 九三 八四六一五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 ...

  7.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鄠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 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 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

  8.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 ...

  9.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10.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97條之3授權訂定,作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等相關管理之依據。 為維護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資通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爰修正本辦法第1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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