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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但教師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教師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 ...

  2.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 亦可獲1至2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

  3.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4.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5.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樣態. 支給基準. 一、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6. 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 條明定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請求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

  7.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有關教師終身不得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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