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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4月25日 · 指揮中心補充說明,本次新冠肺炎改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後,最主要的調整有兩點,一是跟一般民眾有關的「實名制家用快篩退場」,二是與醫事人員相關的「專責病房取消開設要求」。 新冠肺炎降階、指揮中心解編後,哪些事要注意? 🟣快篩哪裡買? 實名制家用快篩5月1日起退場 ,市面快篩供應充足,各藥局、藥妝店、超市、超商都能買到快篩,民眾可以多加利用。 圖片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確診怎麼辦?...

  2. 為監測與防治此新興傳染病,我國於2020年1月15日起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並於2020年1月21日確診第一起境外移入確診個案,另於1月28日確診第1例本土個案,為境外移入造成之家庭群聚感染。

  3. 2023年4月27日 · 在第五類傳染病的定義下,新冠肺炎被視為「新興傳染病」,為近20年來出現在人體,且發生率可能快速增加,隨地理擴張,具高度未知性;中央以 ...

  4.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衛授疾字第 1090100030 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展開呼吸道疾病及相關疾病監測,發現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 個案臨床表現主要為發熱,少數病人呼吸困難 ...

  5. 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2023/5/31 公告: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要點」,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6.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四、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 第 4 條.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本法所稱港埠,指港口、碼頭及航空站。

  7. 2023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指揮中心同日解編,由衛福部主政繼續整備應變工作 回上一頁 ( alt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