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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 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 權益)的法定聲明. 注意: (1) 根據《條例》第43E 條,任何人在給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或核准受託人的任何文件中,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 首次定罪者 ...

  2. 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的表格 (A1.IV.4) 自2016年2月1日起,計劃成員在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時,可選擇以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 由於每個強積金計劃可能會就分期提取強積金作出不同的設定或安排,因此在 ...

  3. 主頁. 強積金制度. 提取強積金. 退休時處理強積金. 提早提取強積金. 強積金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 全部開啟. 1. 提早退休.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4. 罹患末期疾病. 5. 小額結餘. 6. 死亡. 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 計劃成員基於上述其中一個理由而提取強積金,應向各個別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並提供以下文件: 計劃成員可直接聯絡 受託人 ,查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在30日內向申索人支付強積金。 法定聲明. 向受託人提交的法定聲明必須為正本。 如向數個受託人提交申請.

  4. 本人已閱讀上述注意事項,並完全明白: (a) 本人一生只能一次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從一項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獲支付最低強積金利1益,或從一項強積金計劃獲支付累算權益;及.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附表2 第6(7)條規定,有關計劃(即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新成員,如基於該成員已在某指明日期永久性地離開或在某指明日期行將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從一項強積金計劃獲付累算權益或從一項有關計劃獲付最低強積金利益,則該成員無權基於他宣稱已在某較後的日期永久性地離開或在某較後的日期行將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從另一項強積金計劃獲付該成員的累算權益或從另一項有關計劃獲付最低強積金利益。 2017 年3月 - 第8版 V.11 附件D.

  5. 轉移累算權益. 填寫以下表格前,請細閱 有關指引 。. 請把填妥的表格及證明文件直接交予新受託人。. (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文件). 表格. 表格名稱. MPF (S)-P (M) 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 MPF (S)-P (P)

  6. 2021年2月18日 · 詳情請參閱法定聲明 (第 MPF(S) - W(SD2) 號表格)。 積金局備有曾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而成功提取強積金的計劃成員紀錄冊。 計劃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可被檢控。

  7. 的計劃的受託人。如你選擇把權益轉移至同一計劃的另一個帳戶 或轉移至同一受託人的另一個計劃,第MPF(S)-P(M)號表格所指的 受託人將與原受託人相同。 (e) 「原計劃」—指轉出你的權益的計劃。 (f) 「計劃」—指轉入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