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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行動版.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修正日期:104/07/2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 下載附件圖表. 一、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訓練機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取得認可後. 辦理防火管理人之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 三、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可: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證明文件: 1.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三)訓練場地文件:

  2.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一、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一定 ...

  3.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第三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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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三、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6 條. 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並有五年以上授課經驗。 二、任職於主管機關,並有五年以上辦理防火管理業務經驗。 三、具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具有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有二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

  6. 最新法令 - 本頁面僅顯示近期法令異動資訊,若要查看各類完整資料,請至上方各單元查詢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4.30,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最新法令」單元查閱。

  7.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2/02 公發布)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 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施予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 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0)

  8.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令.pdf 修正規定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4.30,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