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8年9月13日 · 學者表示,已經出現「每天工作5小時、月薪18,000元」徵人廣告,可見實務上確實出現「時薪轉月薪」的道德風險;但雇主將時薪改月薪制,未必是改成正職員工,若只是薪資改月薪制,其他福利或休假等勞動條件並未比照正職員工,部分工時勞工等於被 ...

  2. 2020年1月20日 · 不過依據勞基法29條提到,只要公司有賺錢,對於沒有過失的勞工,應該是要給予獎金的。 勞動基準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3. 2021年11月17日 · 104人資學院發布《2021~2022台灣地區薪資福利調查報告》,點出2021整體年薪平均65.6萬、年增1.6萬,創下6年新高,增幅2.5%、創4年新高,主因為外銷暢旺帶動整體薪資上漲。. 從產業來看,年薪最高產業前三名分別為:半導體業92.1萬、電信及通訊業83.9萬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0年12月9日 · 什麼情況下,雇主一定要給年終獎金?. 如果雇主在聘任函或勞動契約中,明白承諾保障年薪14個月或年終獎金1個月,端午、中秋各半個月,則雇主已經將「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納入契約義務中,因此雇主在法律上就有依約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 ...

  6. 2021年3月7日 · 勞保投保薪資為勞、就保各項保險給付計算基準,攸關勞工申請給付權益,因此,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月投保薪資,並定期檢視,如有變動亦應適時申報調整,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發生勞資爭議。

  7. 2020年11月25日 · 勞保局指出,雇主應該按照員工每月的工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提繳勞退金,每月工資總和的計算標準,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工資」的定義,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的金額填報。 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應該計入「工資」的項目,但每一間公司的薪資結構不同,可能有些差異。 有些公司除了底薪外,可能還有加班費、業績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不休假獎金、伙食津貼、職務津貼…等,無論薪資的名目為何,這些都要計算在內。 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的三節禮金,則是不列入工資計算。 如果入職初期的員工還不確定工資是多少,可以先與公司雙方約定薪資,或比照同一工作等級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

  8. 2021年11月17日 ·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就此意義而言, 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因此,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必須視「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而定。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