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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2. 期貨商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員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期貨交易人及股東權益

  3. 期貨商管理規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5556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5條、第56條之2、第56條之5、第58條;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3、第56條之10、第57條之1條文,除 ...

  4. 法規名稱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財務 § 14. 第 三 章 業務 § 25. 第 三 章之一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56-1. 第 四 章 附則 § 57.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期貨商管理規則. :::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 證(五)字第 032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8 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 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 財證(七)字第 335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 行.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 (七)字第 043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14、24、25、32、42、44. 、45、5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 簡讀版. 期貨商管理規則. 【發布日期】111.12.22【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證字第032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8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字第33501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七)字第04371號令修正發布第3、4、14、24、25、32、42、44、45、5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

  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 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 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第 3 條.

  8. 首頁 / 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 ...

  9. 期貨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二次修正。. 本次主要係為提升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法源依據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之即時性及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之監理,爰修 ...

  10. 法規資訊.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7-1條. 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 ()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業保險業或其他期貨業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因期貨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本會核准者。 二、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准者,得擔任該等機構之董事長。 三、期貨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其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負責人。 但子公司間不得有經理人互相兼任之情事。 四、期貨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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