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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0月27日 ·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指出,近年在協助學校教職員過程中發現,有一批具備金融、法律等背景、熟悉董事會運作的專業人士穿梭在私校董事會之間,協助有意退場的董事會將學校易手給有意接手的財團;甚至最近手法更加精進──利用私校董事會出現意見分歧或經營困難,以合法方式取得新董事會席次,並在短時間內將學校併給其他私校。 「整併的過程中,不僅縮減招生獎金、停辦學校各種活動,還以招生不佳為由逼退教師,學生與老師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林柏儀認為,這是現行《私校法》規範不足造成的嚴重後遺症,這樣併入其他私校的成本很低,持有的校產不用回歸地方縣市政府,而直接落入另一個私校董事會手中,這跟「圈地」有什麼兩樣?

  2. 司法. 國民法官. 在台灣與法律議題相關的戲劇創作中, 《我們與惡的距離》 以及近期 《八尺門的辯護人》 或許可以說是在同類型戲劇當中,相對叫好且叫座的。 不知情的人,說不定甚至在看完了戲劇之後會誤認為:像王赦、佟寶駒那樣的辯護人,以及他們行使辯護權的方式,在刑事司法程序當中屬於常態。 事實上並不是。 那樣向法院據理力爭、四處奔走調查的辯護人確實存在,但不是多數。

    • 民法禁止同性伴侶結婚嗎?
    • 同性伴侶法違憲嗎?
    • 修改民法危及公共利益?

    同志要爭取婚姻平權不就是因為《民法》禁止同性伴侶結婚嗎?這或許是許多人看到第一個爭點時的疑惑,實際上,由於《民法》並未於條文中明定婚姻屬於「一男一女」,因此這點在法理上仍有爭議,庭上各方對此也有不同的解釋。 如果《民法》沒有明確規定,為什麼大多數人仍認為同婚不合法呢?原因便出在1994年的一紙函釋,由於當時祁家威向內政部請命准予同婚合法,內政部邀集法務部討論後,由法務部作出「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的函釋,成為同婚合法與否的緊箍咒。 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於庭上指出,爭點一根據現行《民法》可能有2種解釋。如果大法官以《民法》無明文禁止同婚而做出合憲解釋,那應該宣布1994年法務部的函釋無效;若大法官就文義及歷史解釋等方法認定《民法》禁止同性婚姻,則違...

    「立法形成自由」是指在三權分立之下,司法應尊重立法者意見,將部分事情交由立法者形成。延續著「立法形成自由」說,邱太三進一步闡述爭點四「其他非婚姻制度是否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及婚姻自由?」邱太三表示,在無損婚姻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其他制度的法律(如同性伴侶法)保障也屬「立法形成自由」,並無違反平等原則,也符合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意即同性伴侶制度合憲。 聲請方立場則完全相反。 廖元豪認為爭點四是針對一個現在不存在的法律,北市府無法回答這樣假設性的問題;許秀雯則認為在邏輯上並不存在著一種「不允許同志結婚卻不違憲的方式」,因此要解決同志結婚自由遭到剝奪的問題,除了恢復同志結婚的自由外,別無他法。 相較於法務部的鮮明立場,內政部及萬華戶政事務所立場較為溫和,內政部代表強調內政部...

    聲請方顯然對於邱太三的說法不滿,於交叉詰問時不斷追問邱太三立場。廖元豪詢問,邱太三提及伴侶制度要在不危及婚姻及公共利益的狀況下來做,修改《民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會影響什麼公共利益?造成那些不良影響? 邱太三先說修改《民法》影響的不僅是《民法》,好比對重婚罪、《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都有影響,將對家庭婚姻機制造成衝擊,第二個影響他則語氣輕鬆地以個人生活事實為例,提到過年祭祖時有長輩問他,若同性婚姻合法,將來祖先牌位該怎麼寫?「兩個都寫考考?還是妣妣?整個家族就為了這個產生了爭辯。」此外他也提到近日收到訃聞,讓他思考到若同性婚姻合法,未來訃聞上要寫媳婦還是女婿,他認為這些稱謂的改變將對於生活及社會造成衝擊。 許秀雯則對邱太三將專法訂立歸於「立法形成自由」的說法不滿,於交叉詰問時不斷追問邱立法形...

  3.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法官李東柏曾有3年的時間調任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工作內容就包含關注審理中的可能重大冤案礙於司法獨立刑事廳雖然無法即時行動但只要案件一無罪定讞便會立刻啟動審查機制將全卷交由法律學者研究分析研究 ...

  4. 日本. 國民法官. 從 7月21日全國首件國民法官案件 於新北地方法院做成判決後,已陸續有不同的個案在 台北地方法院(7月28日宣判) 、 基隆地方法院(8月4日下午宣判) 展開,過往離一般大眾生活經驗遙遠的法庭活動,也透過大幅的報導與公開程序完整呈現出來。 在案情與判決結果之外,對於法律人──尤其是站在被告角度的律師而言,卻明顯看到檢辯雙方在新制度中資源與力量的不對等。 法庭上「審檢辯」缺一不可的三角平衡中,《報導者》試圖探問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這樣的局面? 國民法官制度參照的藍本──日本發展經驗又能給予我們什麼啟示? 「從這兩個案子確實看到,辯護人的資源跟檢察官的系統確實是有落差的。

  5. 2024年4月23日 · 廢死方開庭陳述. 昨日(23日)上午10點,憲法法庭針對爭議已久的廢死與否議題,展開公開言詞辯論,由主張違憲、代理37位死囚的3位律師先進行開庭陳述。 律師宣毅首先以同時具有犯罪被害人家屬的身分,娓娓道來高一暑假,當一手養大他的阿媽在炎熱夏夜裡遇上搶劫、一個人孤零零的死在街頭後,母親的崩潰無助與他一心想要復仇的心情,上了大學就讀法律系後,因著吸收犯罪學等知識,漸漸將個人的情緒,轉而探問犯罪背後的成因:「如果我們可以瞭解犯罪者墮落的過程,那為什麼我們卻執著於殺掉那一個墮落的天使,而忽略了那個誘惑他的撒旦? 宣毅強調,死刑是國家的怠惰,藉此給予被害家屬交代,卻掩蓋行政系統的失敗、逃避處理被害人更深層創傷等問題,無助理解社會為何產生罪大惡極之人。

  6. 李明哲對起訴書的指控,當並未表示異議,同時表示其陳述為自願作成,且其程序權益受到保障。 另一方面,李明哲的妻子凈瑜與支持的公民團體,一直以來主張李明哲是在受迫狀態下「被認罪」,而其被追訴、審判,是因言論入罪。 ,案的偵審「未盡符合法律正當程序保障的過程,並非外界所能完全認同或接受」,而李明哲「宣揚分享民主、自由、政黨政治之經驗及理念」,應獲得尊重。 針對李明哲案的公眾討論,大部分集中在其政治與人權層面。 其實,更為根本的一點,是中國究竟有沒有權力,就其所指控的行為,追訴處罰李明哲。 用法律的說法,就是中國就李明哲案,有沒有管轄權──如果有,是以什麼為基礎? 如果沒有,又是為什麼。 本文意在填補這個較受忽略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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