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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東京審判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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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6月6日 · 東京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同盟國 對在 日本政府 策劃、準備、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中起重要作用、擔負主要責任的人物,進行的國際軍事審判。 指控罪名 [ 編輯] 依據《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戰爭犯的罪行分為 甲級 (A級)、 乙級 (B級)、 丙級 (C級)3種種類 [2] 。 甲級罪行專為參與或謀劃開戰的罪犯而設,而相關國家的最高決策機關的成員也會被定甲級罪行。 乙級罪行就是為有「計劃、命令、允許、或在指揮機關的上層未有盡力防止類似罪行」的罪犯而設。 丙級罪行是為犯下傳統暴行或違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設。 在審判之前,法庭曾列出55條 訴因 (日語:訴因) 。

  2. 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对在日本政府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中起重要作用、担负主要责任的人物,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 指控罪名

  3. 2023年12月23日 · 加里·J·貝斯(Gary J. Bass)是普林斯頓大學政治於國際事務教授,也是《東京審判:二戰審判與現代亞洲的形成》(Judgment at Tokyo: World War II on Trial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Asia)一書的作者。

  4. 2015年9月21日 ·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裕仁宣布投降日本投降後,反法西斯盟國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進行審判,此即著名的東京審判。東京審判,是繼紐倫堡審判之後的又一重要審判,是二戰結束後世界上發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也是一次正義而 ...

    • 概觀
    • 基本介紹
    • 事件回溯
    • 法官名單
    • 審判經過
    • 戰犯結局
    • 中國代表
    • 大規模偽證
    • 歷史貢獻

    東京審判是指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甲級戰犯的國際大審判。這些人中包括東條英機、松井石根、土肥原賢二等對中國和亞洲乃至全世界犯下累累罪行的戰犯。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美國、中國、英國、法國、蘇聯、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荷蘭、印度、菲律賓11國指派的11名法官組成。中國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國方面參加東京審判,任中國駐國際法庭法律代表團團長,首席檢察官和首席法官。

    •中文名:東京審判

    •外文名:Tokyo Trial

    •時間: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

    •地點: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法官:約翰·派屈克·希金斯、梅汝璈等

    •被告: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等

    歷史沿革

    東京審判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 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根據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會議規定,發表了特別通告,設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同時頒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其內容與英、美、蘇、法4國在倫敦簽署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基本相同。 中國委派法學家梅汝璈為法官。由11國檢察官組成的委員會於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訴書。被告28人,除松岡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外,實際受審25人。起訴書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 審訊自1946年5月3日開始。 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處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絞刑,木戶幸一等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東鄉茂德被判處20年徒刑 ,重光葵被判處7年徒刑 。 7人絞刑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巢鴨監獄執行。 自1950年起美國不顧世界輿論的反對,將判刑的首要戰犯陸續釋放出獄。 這次審判並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國家人民的意志。但確認侵略戰爭為國際法上的犯罪,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者列為甲級戰犯,是對國際法戰犯概念的重大發展。

    審判論定

    1:日軍入侵併占領南京是事先預謀的。 2:在日軍占領後六個星期內,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殺的平民和俘虜,總數20多萬人。這個數字還沒有將被日軍燒棄了的屍體,投入到長江,或以其他方法處分的人們計算在內。 3:日軍在占領南京期間對南京進行了強姦、搶劫、毀房屋等戰爭行為。

    澳大利亞:威廉·韋伯爵士(SirWilliam Webb) 澳大利亞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團主席(庭長);

    中國:梅汝璈;中國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 (吳學義法律顧問);

    美國:約翰·派屈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美國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C·克萊墨爾將軍(Major-General Cramer) 於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英國:派屈克·德富林勳爵(Hon Lord Patrick) 英國蘇格蘭最高法院法官;

    蘇聯:伊凡·密切葉維支·柴揚諾夫將軍(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蘇聯最高軍事法院成員;

    1945年9月2日,日本外務大臣重光葵代表天皇,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大將代表大本營陸海軍部,在美軍戰列艦“密蘇里號”的甲板上籤署了無條件投降書。

    1946年1月19日,經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了《特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在東京正式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準備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

    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5月3日,法庭召開第一次公開會議,開始審理東條英機等戰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基南宣讀42頁的起訴書,歷數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

    1946年5月,由中、美、英、蘇、澳、加、法、荷、新、印、菲十一個國家組成的遠東軍事法庭對日本28名甲級戰犯進行審判。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後持續兩年多,共開庭818次,有419名證人出庭作證,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整個審判耗資750萬美元。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判決書肯定日本的內外政策在受審查的時期(1928—1945年)內都是旨在準備和發動侵略戰爭。

    受審戰犯

    結局一

    絞刑: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甲級戰犯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廣田弘毅、武藤章等7人處以絞刑,1948年12月23日凌晨,東條英機等7名甲級戰犯被絞死在東京巢鴨監獄的死刑架上。 槍決: 從1945年12月中旬起,中國也在一些地方設立了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從1945年底至1947年底,各軍事法庭共受理戰犯案件2435件,已判決的318件,不起訴的661件,經國防部核定判處死刑的110件(其中包括對南京大屠殺的主犯之一日軍第6師團師團長谷壽夫判處死刑、綁赴中華門執行槍決)。 自殺: 一類是戰敗時自殺的,像陸軍大臣阿南惟幾、東部軍管區司令官田中靜一等。另一類自殺就是像杉山元等人,在被宣布為甲級戰犯嫌疑人以後自殺,這種就純粹是“畏罪”的逃避行為。 病死: 東京審判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岡洋右和前海軍大將永野修身病死。

    結局二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16人處以無期徒刑(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星野直樹、賀屋興宣、木戶幸一、小磯國昭、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藤賢了、島田繁太郎、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鈴木貞一);對2人處以有期徒刑(東鄉茂德20年,重光葵7年)。 除東京審判外,盟國還在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貢、伯力等地,對乙、丙級戰犯進行了審判。據統計,被盟國起訴的日本各類戰犯總數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處死刑者941人。

    結局三

    “無罪”、被赦免 由於蔣介石、何應欽等人出於利用日軍力量進行反共內戰的考慮,對侵華日軍戰爭罪犯的審判竭力施加影響,中國軍事法庭對很多戰犯從輕從寬處理,甚至免於追究罪責。 製造“濟南慘案”的主犯並在中國推行“三光政策”的日本方面軍司令官和日本在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於1949年1月被南京法庭宣判“無罪”而釋放回國。 由於美國的對外政策轉向反蘇、反共、反對中國革命,急欲把日本變成反共的東方前哨陣地。因此,美國占領當局竟不顧中國和全世界人民的反對,對日本戰犯竭力庇護和大批釋放。到1958年4月7日,所有未服滿刑期的戰犯都得到了赦免。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同日,毛澤東發布命令,予以公布。 1956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對在撫順和太原關押的335名(其中撫順在押者295名)職務低、罪行輕、認罪表現較好的次要戰犯免予起訴,立即釋放。 1956年6月21日,第一批被免予起訴釋放回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總計295名; 1956年7月15日,第二批被免予起訴釋放歸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總計296名; 1956年8月21日,第三批被免予起訴釋放回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總計306名。 1959年,我國政府又根據服刑戰犯的悔罪表現,先後寬釋了所有在押戰犯。

    人物信息

    梅汝璈(1904~1973)中國法學家。字亞軒 。江西南昌人 。 20年代在清華學校(清華大學前身)學習。在清華學習期間,梅先生在《清華周刊》發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華學生之新覺悟》、第295期的《辟妄說》和第308期的《學生政治之危機及吾人今後應取之態度》等,表達出其年輕時代的憂國憂民之心。

    個人經歷

    1924 年自清華學校畢業後赴美國留學。 1926年在史丹福大學獲得文科學士學位,並被選入懷·白塔·卡帕榮譽學會。 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律,並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在此期間,梅汝璈曾與同學施滉、冀朝鼎等組織了中山主義研究會,以回響國內發生的北伐革命行動。 1929年春,他遊歷了英、法、德、蘇等國後回國。先後任教於山西大學、南開大學、武漢大學,講授英美法、政治學、民法概論、刑法概論、國際私法等課程,還擔任過當時內政部參事兼行政訴願委員會委員、立法院委員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外交委員會代理委員長、國防最高委員會專門委員、中山文化教育館編譯部主任及《時事類編》半月刊主編,同時在復旦大學、中央政治學校等院校兼職講授英美法課程。 1946~1948年,梅汝璈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了審判對20世紀30~40年代發生於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大規模侵略戰爭負有主要責任的日本戰爭罪犯的工作,同某些庇護日本戰犯的勢力進行了堅決而卓有成效的鬥爭。 在歷時兩年半開庭818次的漫長過程中,梅先生始終堅持法律原則,有禮有節,在“法官席位之爭”、“起草判決書”和“堅持死刑處罰”等關鍵時刻維護了祖國的尊嚴和人民的利益,贏得了世界的讚賞與尊重,出色完成了任務,贏得了周恩來總理的高度評價:“他為人民辦了一件大好事,為國家爭了光,全國人民都應當感謝他。”時任教育次長兼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顧毓琇先生曾贈劍與梅先生,並稱他為壯士。 1948年底,國民黨政府又任命他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法務部長,他拒絕到任,並於一年後輾轉到達北京,擔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顧問兼條約委員會委員。 1954年當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法案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他是第三、四屆政協委員。此後,歷任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案委員會委員,第三、四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以及世界和平理事會理事、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學會理事等職,為中國的外交事業和法制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60年代開始撰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 1973年逝世,享年69歲。

    人物作品

    梅先生著有《中國人民走向憲治》《中國戰時立法》《告日本人民書》《關於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制定侵略定義的歷史問題》《世界人民堅決反對美國對日本的和約》等著作,遺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由其後人梅小璈先生於198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據山西大學教育科學研究院校友、徐特立教育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尉遲華回憶,梅汝璈回國後因山西大學與清華有使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會通”這一辦學宗旨相近的特點,欣然應聘法律系。在執教期間,他不僅強調“法治”的重要性,而且經常以“恥不如人”的清華精神諄諄告誡莘莘學子。 抗日戰爭之始,南開遷往昆明與北大、清華合併成立“西南聯大”,他途經重慶,應當時擔任教育部次長的清華校友顧毓琇的邀聘,擔任該校的法律系教授。

    東京審判”研究新進展:審判中被告和辯護方作大規模偽證

    自出版80卷《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以來,對東京審判文獻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又有了新進展。

    東京審判”即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是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美、中、英、蘇、法等11國代表聯合國,對在亞洲戰場挑起戰爭和在戰爭中犯下廣泛暴行的日本進行的審判。

    深入研究庭審記錄,上海交通大學東京審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教授發現,法庭上被告方提出的證據,和事發當時他們自己留下的日記等第一手文獻大相逕庭,這表明東京審判中被告和辯護方作了大規模偽證。

    據程兆奇介紹,當年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在為南京大屠殺第一責任人松井石根辯護時,松井石根和被告方出庭作證的證人都聲稱:松井石根對受命攻打中國無可奈何,而且十分“痛心”。

    這些“證據”導致法庭否定了檢方提出的松井石根39項罪名中的38項,而僅僅認定他在普通戰爭罪中對部屬行為約束的“不作為”一項有罪。

    東京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反法西斯同盟國,對在日本政府策劃、準備、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中起過重要作用、擔負主要責任的人物,進行的國際軍事審判。

    “國際社會採取法律手段對破壞人類文明的戰犯進行審訊和制裁,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創舉。”東京審判對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的侵略戰爭性質的認定和對戰犯戰爭責任的追究與判決,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法準則,符合世界各國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人類對和平與正義的追求。

    東京審判從法庭憲章的起草與公布、法庭的組成、對戰犯的審判,直到認定日本軍國主義侵略戰爭的性質和對主要戰爭罪犯的懲治,都具有不可辯駁的法理依據。

    東京審判在兩年七個月的審理過程中,盟國並沒有以戰勝國的姿態對戰爭罪犯以主觀、武斷的判決,而是以國際法為根據,在大量的人證、物證的基礎上,在給予戰犯以充分的自我辯論的基礎上而作出的法律判決。“這一點已經得到世界的公認。”

    東京審判不僅從法律的角度認定了日本發動的對中國、東南亞和美英等國戰爭的侵略性和非正義性,而且通過審判日本主要戰犯,公開揭露了日本軍國主義者的戰爭暴行,尤其是侵華14年間在中國所犯下的罪行。宋志勇介紹,在法庭上,戰時日本曾嚴密封鎖的“南京大屠殺”等駭人聽聞的戰爭罪行被揭露,為審判提供了有力的證據,也為歷史研究提供了珍貴資料。

    “從政治角度看,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一樣,對於制止侵略戰爭、保護正義力量、倡導世界和平、促使用戰爭以外的方式解決爭端等起到了積極作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東京審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劃、發動侵略戰爭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參與戰爭犯罪的人,要對侵略戰爭負責。

  5. 2016年1月14日 · 帶有政治意義的東京審判. 圍繞東京審判的爭論,幾乎與審判過程本身一樣,很長時間內一直持續不斷。. 何為東京審判?. 是「世界各民族」對 ...

  6. 2017年4月6日 · 東京審判的結構如何確立、同盟國如何起訴、為何不起訴天皇、日本如何因應,到如何撰寫判決、為何未實施第二次東京審判、如何釋放戰犯————尤其是甲級戰犯,以及審判對日本的意義究竟是什麼,一一呈現日本這個戰敗國家被審判的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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