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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草案. 經濟部公告:預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本部核准修正草案 (預告終止日 113-09-19) 意見表達. 113-08-31. 法規草案. 經濟部公告:預告「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 ...

  2.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 民法 EN
  3.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

  4. 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第 6 條. 本法所稱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係指下列醫療機構:

  5. 第 1 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3 條.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 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4 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第 5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6.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

  7. 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6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第 8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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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佩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