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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車強制險理賠範圍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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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正體. 工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英語: Statut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SALI) [1] 是 中國大陸 多部門因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實行推出的針對 機動車 的 車輛險種 ,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簡稱《 交強險條例 》)的規定,「交強險」是由 保險公司 對被保險 機動車 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第三者,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 責任保險 的一種。

  2. 根據相關法規及保險 合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車險產品主要包括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後者又可細分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三種主險以及若干附加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所有機動車輛強制購買用於賠償 交通事故 中第三方的損失,不賠償本車及被保險人的損失; 機動車商業保險主險. 機動車損失保險 (簡稱 車損險 ):車輛損失保險是指機動車輛遭受 自然災害 或者 意外事故 等情形,符合 保險合同 規定的,對於造成車輛本身的損失, 保險公司 給予賠償。 對於車輛被 盜 搶 導致的損失,原先有單獨險種負責賠償,2020年9月15日起併入車損險;

  3. 臺灣 的 機車 ,法定名稱為 機車 [2] ,同時也包含供肢障人士使用的 機動三輪車 [3]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制定,分為小型輕型機車(白底紅字 車牌 )、普通輕型機車(綠底白字車牌)、普通重型機車(白底黑字車牌)、大型重型機車(黃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車輛自燃損失險保險車輛由於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車身刮痕險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刮痕損失保險公司認定不予理賠的事故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賠償範圍或保險公司不足額理賠的部分須由客戶全額承擔

  6. 序言. 背景. 主要訴求. 陳抗方式. 禁行機車政策沿革. 路權運動. 各地改善. 事件. 影響.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繁體.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簡稱 機促會 ,成立於2015年10月,成立目的主要為推動 台灣 的道路平權,監督 中華民國政府 改善過時的交通規劃,以提升用路品質 [1] [2] 。 背景 [ 編輯] 設有禁行機車標線的 翠華路. 臺灣機車 管制始見1975年,由時任 臺灣省政府主席 謝東閔 提出此措施。 1978年時任 臺北市市長 李登輝 ,針對 忠孝西路 、 忠孝東路 、 中山北路 、 中山南路 至士林、 羅斯福路 至新店路段,改為汽車專用,為禁行機車政策性之首例。

  7. 臺灣正體. 責任保險 (liability insurance),或稱 第三者保險 (third-party insurance),通指承擔第三者損失的保險。. 該損失係因受保人的行為而產生。. 受損範圍通常包括人體受傷(bodily injury)及財物損失(property damage)。. 有些責任保險也承擔第三者的個人傷害 ...

  8. [5] 1979年,政府禁止 排氣量 超過150立方公分之機車行駛,隔年(1980年)禁止製造及銷售 [6] 。 因應自2002年1月1日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 (WTO),臺灣在6個月之後(即7月1日起)重新開放 汽缸 總排氣量超過150立方公分之 重型機車 進口、領照,並在入會時附帶承諾「150立方公分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限於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 高速公路 」。 [7] 機車分類. 原先在政府規劃的車輛分級中,將車輛分為甲種車輛(快車)、乙種車輛(慢車)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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