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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 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檔案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 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 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 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www.mjac.moj.gov.tw/media/34705/4121811548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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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得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3. 首先,審核擬銷毀檔案目錄時,應先就法定形制要件加以檢核,包括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格式整理排序頁碼編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以及檔案銷毀計畫制定格式等,是否均依本手冊. 16.4.1.1 至16.4.1.4各項規定辧理,如有未符情形,應請確依前開各項規定辦理,完成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之編製。 ( )查檢檔案銷毀計畫. 進行審核檔案銷毀計畫時,應依下列事項查檢計畫內容,若有未符規定者,應輔導確依本手冊 16.4.1.3 規定妥適修正: 1. 擬銷毀檔案涵蓋年度是否正確?

  4.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執行受託事務產生之檔案銷毀,適用之。 16.2 主要適用法令. 16.2.1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16.2.2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16.2.3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16.2.4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16.3 名詞定義. 16.3.1 銷毀.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5. 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 ( )審核目的 為踐行檔案法所列之法定審核程序,以避免各機關未屆保存年限檔案或仍具續存價值檔案之銷毀,或留存具永久保存價值之國家檔案。 ( 二)資料蒐整 蒐整機關之組織沿革業務法規組織職掌年報大事紀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前已核復之審核結果等資料,藉以掌握機關業務內涵與各階段重要計畫或發展,並視銷毀檔案送審類別與範圍彈性參考運用。 ( 三)審核方式. 依檔案銷毀計畫與目錄所載事項進行書面審核為原則。 有下列情形者,得視需要檢視實體檔案或辦理學者專家會審。 機關層級較高,如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省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且其業務涉及國家或公共重大利益或影響個人權益者。 送審年代範圍大,且涉及組織變革或業務整併者。

  6. 檔案清理與檔案銷毀. 清理. 或已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 銷毀.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 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檔案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 .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 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 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 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3.1> . 2014/11/14 3 . 檔案清理與鑑定之意義與目的. 意義. 步驟. 目的. 清理: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或已 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 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鑑定:真”偽”、 價值 -判定檔案保存年限過程中,評估檔案價值之.

  7.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

  8. 1.原則. (1)檔案銷毀目錄有下列情形者應退請修正檔號案情摘要或案由文件產生日期保存年限等事項記. 載不全影響檔案存毀判定者多數案情摘要或案由過於簡略無法具體揭示案情者多數內容重複編製或與擬銷毀檔案未盡相符者未送會業務單位表示意見者多數擬銷毀檔案未屆保存年限或屬永久保存者。 己、核復重新送審案件,未依規定重新編製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 銷毀目錄者。 庚、未訂定保存年限之檔案,且未附檔案鑑定報告者。 (2)報送銷毀之檔案,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銷毀: 甲、檔案為永久保存者。 (甲)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3條規定應永久保存. 者。 (乙)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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