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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公告之水庫,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機關(構)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檢討廢止原水庫之公告。

  2. 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公告之水庫,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機關(構)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檢討廢止原水庫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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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水利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增訂及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一日行政院修正第 3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五日行政院 (58) 台經字第 6366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 (64) 台經字第 345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 (79) 台農字第 0484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30091298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5. 第一條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 之。第二條 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 之伏流水屬地面水。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6. 水利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32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1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7. 水利法施行細則 總說明(113.02.07).pdf 水利法施行細則 對照表(113.02.07).pdf

  8.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除農業用水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行為實際用水量達一定規模,且未提出用水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開發單位或用水人限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提出用水計畫。

  9. 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 ...

  10. 供水節水專區. 水利法修正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 水利工程資訊.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 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一般性海堤. 韌性臺灣-全國治水會議. 水利節專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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