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浴室翻修 相關

    廣告
  2. WASHLET淨階電解除菌水技術,除菌機種最高$2,000,到店舊換新再享隱藏價,升級如廁品質趁現在. 清潔馬桶好費力?快到店體驗WASHLET除菌機種享隱藏優惠,輕鬆坐擁極美型+極除菌的如廁新享受。

搜尋結果

  1.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注意哪些事項? (2227) 更新日期:106-03-20. 列報修繕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1.修繕費支出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列為資本支出。 2.因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 3.凡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0,000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0,000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作為資本支出。 4.修繕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2. 舉證修理費項目應檢送的文件為修理費的發票或收據正本,而且須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點;另外還要符合下列情形: 1.必須是在租金收入年度所支付的,以憑證所開立的日期為準。 2.修理費如果是屬於資本性質支出,因已列入成本中提列折舊,不得認列。

  3.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房屋僅做內部裝修沒有增加房屋的面積並不會使房屋稅增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進行房屋修繕作業,例如:內部裝潢、隔間、換裝門窗、屋頂防水工程,甚至是房屋外牆拉皮等,由於不影響原建築物的基礎結構,也未 ...

  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修繕如外牆拉皮、整修內部、換裝門窗、隔間、裝潢等,雖可增加房屋價值,但不屬於房屋稅條例所訂「增建」、「改建」範圍,並不會增加房屋稅。 針對房屋外牆補強進行防水工程,因不影響原建築物的基礎結構,並不會增加房屋稅額。 但如果是擴建或拆除改建,則須重新核算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增建」是指在原建築物增加面積或高度,「改建」是指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在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以上二種情形都應向稅捐機關申報,以重新核算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多相關資訊. 夫妻相互贈與農地須慎選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 113-05-16.

  5. 房屋稅節稅手冊. 持有房屋應繳納房屋稅. 更新日期:113-04-30. 一、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二、注意: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 2.0 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 1.0 公尺者,自其外緣分別扣除 2.0 公尺或 1.0 公尺後,剩餘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 (工廠類建築物之陽台不適用)。 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三、繳納期間: 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31日止,由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 3 日加徵本稅 1% 滯納金,最高以 10% 為限。 更多相關資訊. 房屋稅---問答實例. 113-04-30. 房屋稅案例. 113-04-30. 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113-04-30.

  6.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地方稅問與答. 房屋稅.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申請及如何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4-12-16.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依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更多相關資訊. 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於每年何時開徵(繳納期限)及課稅所屬期間各為何時? 111-02-17. 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109-09-03. 請問新建房屋應於何時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 106-02-16. 房屋稅稅籍證明如何申請? 106-02-16.

  7.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宣導手冊. 地方稅節稅手冊. 房屋稅---問答實例. 更新日期:113-04-30. 一、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 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 答:房屋稅 1 年徵收 1 次,目前是訂在每年 5 月 1 日開徵至 5 月 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 1 個月。 課稅期間是前 1 年的 7 月 1 日起算至當年 6 月30日止。 二、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 答: (一) 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 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 30 日為起算日(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以滿 60 日為起算日)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