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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所得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所支付的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及支付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 包含下列機構: 1.境內. ①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關)構。 ②勞動部許可設立或登記的職業訓練機構。 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④各級學校。 ⑤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⑥依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 ⑦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的公司法人。 2.境外. ①國外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構。 ②教育部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的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及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未列入名冊的境外學校如經教育部認可者,亦可適用。 ③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

  2.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訓練費之認定準則如何規定? (2242) 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1.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2.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3.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2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4.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5.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訓練費。 6.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其由國外有關機構負擔部分,不得列支。

  3.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4.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

  5. 1202 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更新日期:113-04-09. 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納稅義務、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各 ...

  6. 區. 民權東路6段114號2、4~6樓. 2792-8671. 2792-8739. 您如有任何國稅疑難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更多相關資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暨所屬各分處地址、電話及傳真機. 111-12-06. 國稅業務簡介.

  7. 1.領獎期間自113年4月6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中獎請於領獎期間攜帶國民身分證(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等替代)及中獎統一發票,依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臨櫃兌領,逾期不得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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