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2.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3. 編章節.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 ...

  4. 各級政府針對實施下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 三 ...

  5. 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修法目的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及健全體制、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 災害防救法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事項、成立「中央災害應變前進協調所」、「救災資源料庫」、「優先使用通訊傳播」。

  6. 為強化全民防救災意識及應變能力,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總計修 (增)訂57條,全部條文由52條增加至66條。. 這次修法主要為健全防救災體系,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 ...

  7. 配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爰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細則之訂定依據。. (修正條文第1條) 二、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8.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 茲修正災害防救法 [ pdf ],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相關單元. :::

  9. 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 特制定本法。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10. 1.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2.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