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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近來有關民眾申請外籍看護工時,因個案狀況無法親至醫院取得相關證明而造成困難,為方便民眾申請 聘僱外勞到宅評估鑑定之申請-各縣市單一窗口7月1日起全面實施- 衛生福利部

  2. 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用總 價,並將碼別明細、次數、日期、單價、部分負擔及其他細項, 以附件方式列表。

  3. 一民眾如有需要,可向被看護者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醫療機構到宅評估,直轄市、縣( 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指派醫療機構到宅進行專業評估。. ( 二) 到宅評估之醫療機構,須為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特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 ...

  4. 疾管署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須定期安排外籍勞工健檢,本辦法修正後,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於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均以「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雇主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聘僱許可期間首日,即可安排勞工

  5. 外籍勞工應於來臺後3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入國三日健檢)及健檢起計日滿6 個月、18 個月及30 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以下簡稱定期健檢)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如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健檢,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 並提前於7 日內或於事由消失後7 日內辦理。 2. 定期健檢起計日原則: (1) 工作起始日為105 年11 月4 日(含)以前者, 健檢起計日為入境日。 (2) 工作起始日為105 年11 月4 日(含)以前者,且其「聘僱許可之終止日」 超過入境日3年者,健檢起計日則為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 (3) 工作起始日為105 年11 月5日(含)以後者,健檢起計日為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

  6.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政府資訊公開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勤休新制專區 衛教視窗

  7. 衛福部指出,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係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定之資格條件,除接受醫療機構巴氏量表專業評估之外,尚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