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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 ...

  2. 編章節.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法規 ...

  3. . 精神衛生法. 中 華 民 國 111年 12 月 14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59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4. 共 12 筆資料,第 1/1 頁,. 1. 精神衛生法 109-05-28. 精神衛生法 (英譯版) 109-05-28.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109-05-28.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109-05-28.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109-05-28.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109-05-28. 精神 ...

  5.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跨網絡合作支持精神病人照護及復元. 資料來源: 心理健康司. 建檔日期: 111-11-29. 更新時間: 111-11-30. 為促進國人之心理健康,加強對精神病人之醫療照護及人權保障,本部自107年起研修精神衛生法,並召開跨單位協調討論會議及公聽會,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3日送立法院審議,並已於111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後續將由總統修正公布,二年之後正式施行。 本次修正總條文數為91條,相較於現行條文63條,修正條文比率已逾九成,修正重點包含: 一、強化推動心理健康促進; 二、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化社區支持資源; 三、加強疑似病人通報、精進前端預防及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四、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 五、強化精神病人權益保障及防止汙名化。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

  7. 編章節條文.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 本法 ...

  8. 法規名稱:精神衛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 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9. 2020年1月15日 · 第一條.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 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 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 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 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

  10. 2022年11月29日 · (圖截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天 (29日)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 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由於新法牽涉跨部會,溝通協調層面甚廣,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精神衛生法施行日期,除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 公布施行逾30年 精神衛生法10年未大修. 精神衛生法於西元1990年公布施行至今,雖然期間歷經4次修正,但逾10年未大修;台灣近年精神疾病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北捷隨機殺人、小燈泡事件、鐵路殺警案、口罩殺人案等,引發社會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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