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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本局將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上之所填通訊地址寄送;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則按「被保險人育嬰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3. 2022年3月16日 · 2021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法》修正,並於111年112日經總統公布、於18日正式施行。. 其中許多工作者及家庭關心的「育嬰留職停薪」即在此次擴大申請條件,不再受限申請之受雇者配偶就業與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一同修正,不再限制津貼應 ...

  4.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凡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

  5. 2021年6月4日 · A1: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自110年7月1日生效,要點生效前之已領取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返還並改依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辦理。

  6.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7. 2021年6月4日 · 更新日期:2022-01-20.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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