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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陳姓男子在台北市大同區和一名吳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心生不滿聯絡友人曾男、陳男、王男到吳男所在之地堵人,並持開山刀朝吳男的手部、腿部揮砍,造成吳男身受重傷,包括多處肌腱斷裂、神經斷裂、粉碎性骨折等。士林地院審結,主嫌陳男及共犯陳姓友人、曾姓友人共同犯重傷害罪,皆處有期徒刑5年8月;王姓友人共同犯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
4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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