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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2. 2015年7月16日 · 除了醫療業的罷工之外,德國的鐵路工人、郵政僱員、幼稚園中的幼保人員等勞工,也在德國各產業工會的組織動員下,於同一時間紛紛離開工作崗位進行罷工,但是沒有一場罷工中的勞工是在停止工作後回家休息等待雇主妥協,而是走上街頭、走進群眾,對大眾

  3. 2015年8月17日 · 2.主張解僱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已為我國法院普遍採用,而在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時亦有法院認為應同適用此一原則,具體來說,雇主須舉證證明是有減少勞動力需求(如公司另有再陸續增聘、約聘人員,或有繼續應徵人才 ...

  4. 2015年7月14日 · 1. 因您的問題前提是「公司在104/2因經營問題重整」,於此我們先假定雇主在企業經營上確有將您調整職務之必要。 2. 依前述,實務上多認為除非雙方的僱傭契約有明白表示不可以調職,就是擔任電訪開發人員,否則多認為在締約時,雙方默示同意雇主合理情況下可以調職,所以雇主此次將您調職,並未違反勞動契約。 3. 自您的問題中表示「因為工讀薪水實在太少,當時只好同意轉為業務」,加上關於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勞動條件,您並沒有多著墨,我們推論業務的薪水及勞動條件,與原先電訪開發人員相比並沒有明顯不利變更。 4. 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工作內容從您的描述看來,除背負業績與否,都是對外開發業務,工作本質而言,原則上應為您體能與技術上所能勝任。

  5. 2015年6月15日 ·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 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 ...

  6. 2015年7月20日 · 當勞動派遣不再限定「一時性」或「專門性」的時候… 張鑫隆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上個月日本眾議院為審議《勞動者派遣法》發生肢體衝突的新聞躍上台灣媒體版面,隨後不久修正案在眾議院過關1,目前已進入參議院審議,預料將在這個會期通過。

  7. 2015年6月15日 · Jun 15 Mon 2015 23:35.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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