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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交易法於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二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因應國際間之發展趨勢,基於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之發揮,並為兼顧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及 ...

  2. 2023年7月5日 ·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3. 2023年5月18日 ·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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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交易法於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因應國際間之發展趨勢,基於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之發揮,並為兼顧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有修正審計委員會職權相關規定之必要,爰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基於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以為周延,爰前揭事項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

  6.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公布.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