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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台北 國稅局 表示,目前證所稅停徵,公司買賣 股票 所得雖不用申報營所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申報,其中,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滿三年,所得可以半數計稅。 為鼓勵長期投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出售本身已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就可以減半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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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提醒您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102104年及105年以後買賣證券課稅比較表 [ PDF] 所得年度在105年以後.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 (104.12.2總統公布) [ PDF]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及第1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 PDF] 財政部新聞稿 [ PDF ] (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所得年度在102至104年期間. 疑義解答 [ PDF]

  3. 營利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自95年1月1日起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稅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4條之2) (所得稅法第24條之2)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2314) 113-05-27.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2313) 113-05-27.

  4. :為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營利事業適用長期持有按所得半數課稅之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答: (一)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二)舉例說明: . A公司分別於99年10月1日、100年7月1日及101年5月1日買進甲公司股票1,000股、2,000股及3,000股,嗣於102年10月15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500股, A公司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 1,000股來自99年10月1日;持有期間. 出售1,500股 . 已逾3年。

  5. 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目的? .................................. 1. 何時開始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 1.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種類有哪些? ........................... 1. 四、何謂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 .................................. 1. 五、上市、上櫃公司私募的股票,屬「上市( 櫃)股票」或「未上市未上櫃股. 票」? ...................................................... 1.

  6.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種類有哪些:()課徵綜合所得稅的證券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 興櫃(以下簡稱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包括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

  7. 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即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以外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視為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二)計入所得基本稅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公式如下: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收入*-成本* *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辦認法或按出售時加權平均法計算之;否則,將以加權平均法認列其第一年以及以後年度之所得。 (三)交易當年度如發生此類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其扣除規定如下:

  8. 1.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計入3.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4.第1點但書規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係指: (1)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①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② 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③ 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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