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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逃亡 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2.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 ...

  3. 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 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 二、請求方:指向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

  4.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5.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入出國,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 ...

  6.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7.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