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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7月 6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 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書。

  2. 2018年3月21日 ·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 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知者,雇主得予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外勞變更工作場所須經勞動部許可?. 2016-08-19.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 勞動部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 ...

  4. 106年會員雲端系統正式啟用、賀!榮獲政府107年度評鑑A級優良仲介、賀!公司服務人員通過108年乙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考試!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5.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 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 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 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