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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外僑稅務服務. 外僑稅務FAQ.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如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居住,是否亦可列報免稅額? 更新日期:113-04-22.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1219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1.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2點來說明:.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A)居民身份證影本。. (B)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 ...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
申報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時,應該依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的外僑居留證上面的「統一證號」欄項10位數,填寫在申報書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如果沒有領取外僑居留證、居留證件非為10碼之編號或外僑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應請其速洽內政部移民署暨其各地 ...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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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