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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具. 懸掛中華民國現代車牌的普通轎車. 中華民國 的 車輛號牌 根據《 公路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等 道路 交通法規發放及規範 [1] ,為 公路 監理之一環;在道路上「非依 軌道 電力架設,而以 原動機 行駛」之 車輛 均需懸掛號牌、並以此登記車籍。 主要管理機關為 交通部公路局 。 2018年7月,汽車總量超過800萬輛(包含未依規定註銷仍在籍車輛,但不含非公路總局管轄之車輛,例如 軍用車輛 ),而機車總量在2020年超過1,400萬輛;截至2021年12月底,各車種登記總數共計2,259.7萬輛,其中 汽車 833萬輛、 摩托車 1,426.7萬輛,每百人機動車輛數為96.7輛(每百人汽車數35.6輛,每百人機車數61.1輛)。 [2]

  2. 自2018年初新增 電動機車 號牌起一般號牌可分為29種汽車19種及機車10種詳如下表),特殊號牌則有臨時號牌汽車機車)、測試車輛號牌汽車機車)、使節車輛號牌使領字其中領字因本國仍無任何外國駐臺領事館目前仍未實際製作)、農用機械號牌及動力機械號牌等。 目前通行的兩代共四版號牌(1992年/2007年/2012年/2014年)皆為 拉丁字母 及 阿拉伯數字 混用,其中含有拉丁字母部分為區段代碼(官方又稱代字或字軌),數字部分則為區段編號,至於 號牌 之懸掛位置,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裡有詳細規範: 第9條 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 中華民國交通部 定之。 第11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3. 車輛號 是兩面分別懸掛在 機動車 前後的板材,通常使用的材質是 鋁 、 塑料 或貼紙,在板材上會顯示車輛的登記號碼、登記地區或其他的基本資料,形狀以美國、日本的長方形或是歐洲、中國大陸使用的長條形為主。 車輛號也稱 車輛牌照 或 車牌 。 號上的登記號碼由指定的 政府 單位負責發配,執法相關單位(如 警察 、 海關 人員等)可以通過這個號碼追蹤到有關車輛的擁有者、登記年份、登記地區、罰單紀錄和其他的相關資料,偽造登記號碼或刪改有關資料是屬於犯罪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 編輯] 在多數的 國家 法律 中,任何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都必須懸掛號,對於號的尺寸、 字體 大小和 顏色 會有嚴格的規定;同時在一些少數的國家, 機車 和擁有 豁免權 的車輛擁有只懸掛一面號的權利。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又稱車牌牌照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或行駛的機動車需要在車頭及車尾各懸吊一張號牌。 2014年實施的行業標準中,機車取消前號牌,僅保留後號牌 [1] 。

  5. 歷史沿革. 已使用的車牌字元開頭(收尾)列表. 參見. 雙北公車車號列表 紀載 台北聯營公車 與 新北市區公車 歷年以來主要的使用車牌字元開頭(收尾)列表。 台北市的公車車號有很多種的樣式,三個阿拉伯數字加上兩個英文字母組合的車牌目前最為常見,但排列組合方式,可能因領年份、地點而有所差異。 歷史沿革 [ 編輯] 台北市公車車牌自從在1992年開始用綠底白字,2個英文字母加3個數字組成的,當中台北市的車輛 (如當時的 台北市公車處 )以 A 字開頭,而台北縣的車輛 (如 三重客運 )則是以 F 字開頭。 到了1999年,台北縣領或出廠的車輛是採用 2U 開首的車牌。 2001年,台灣推出新式的車牌搭配,即現時的3個數字加上2個英文字。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機動車號牌 是指在法定機關登記的准予民用機動車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標誌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 。 號牌一般在機動車輛的特定位置懸吊,其號碼是機動車登記編號。 目前所使用的編碼系統及版式自1992年起使用,也稱 92式號牌 ,並先後於2008年、2010年修訂。 2016年12月1日開始發放 新能源汽車 號牌,最早在 上海 、 南京 、 無錫 、 濟南 、 深圳 5個城市試點發放,之後試點發放區域已擴展至全國其他城市。 2002年8月12日, 北京市 、 天津市 、 杭州市 、 深圳市 曾試點2002式機動車號牌註冊,但於2002年8月22日緊急停止發放。 歷史 [ 編輯]

  7. 民用號警用專段 [ 編輯] 「省份 + O + A~Z」 也代表警車,如川O A6898。. 川O後面跟的地區字母就代表相應地區的警車,使用 民用車輛號 編號體系。. 車身可不改色。. 另外「省份 + O + 9 + 四位數字」開頭的代表 國家安全機關 ,如川O 90001。. 目前,江蘇、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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