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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 ...

  2.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之訓練及進修事項,主管機關得委由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其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辦理。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之土地,並應一併於國有財產產籍登記註明屬於作業基金財產。 第 5 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 2024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

  3.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

  4.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10603035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新增第三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 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第三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 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核定之年度預算執行與辦理決算;有關會計報告. 、科目、憑證、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財務會計相關業務,應依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財務會計處理暫行措施辦理。 第三條之一.

  5.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6.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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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第 三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 ...

  8.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總說明. 依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之「農田水利法」( 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考量本法針對細節性、技術性等事項規範訂定施行細則,包括照舊使用之解釋及本法施行後灌溉管理組織一百零九年 ...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900831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 農田水利法 施行之日(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10.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 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 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 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 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 二、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法施行後由主管. 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 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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