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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依照民法第 251 條、第 252 條規定,如果債務已經履行一部分,法院可以減少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也能酌減至相當的數額。. 至於金額是否過高,法院會綜合判斷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債權人已受到 ...

  3. 【解析】 依據我國《民法》第250條規定(註1),違約金可區分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 而以上兩種違約金最大的不同在於,如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則只要契約之一方違約,無論他方是否受有損害,均可以向違約方請求給付違約金,甚至,他方如受有損害,除「懲罰性違約金」外,更可以向違約方請求賠償所受之損害(註2)。 由此可知,「懲罰性違約金」是以「監督契約當事人履行契約」為目的,約定契約當事人一旦違約,就要「受到懲罰」,藉此促使契約當事人避免被懲罰,而積極、確實履約。 又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只要當事人在契約中約明「懲罰性違約金」字樣,及於契約中將違約金與其他損害賠償(廣義,凡具有損害賠償之性質者均屬之)併列者,即應認為該違約金是「懲罰性違約金」(註3)。

  4.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 ...

  5. 系爭契約結算金額為四千六百七十九萬九千零十八元,依上開約定計算每日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共一百零八日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為一千五百十六萬二千八百八十一元,此金額為上開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二‧四,已逾百分之二十上限額之約定,就超逾部分被上訴人不得主張。 故被上訴人所得請求逾期懲罰性違約金範圍,應以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即九百三十五萬九千八百零三元為當。 」雖認為「契約價金即契約結算金額」;但實務上,基於 ,非不得將「契約價金」明定為「決標金額」。

  6. 2020年6月10日 · 契約中常會設計「違約金」之條款,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他方當事人可以依契約請求一定金額或其他賠償。. 此種基於契約自由所為之約定,讓契約雙方在締約時即可明確約定,若一方為或不為特定行為時,應給付他方賠償之數額及方式,對於嚇阻 ...

  7. 2019年7月27日 · 違約金分為二種,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 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46號民事判決意旨:「違約金有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及懲罰性之分,其效力各自不同。. 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 ...

  8. 前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一項扣抵方式,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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