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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解除本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1)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本人( 本公司) 為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請擇一或複寫),係投保 貴公司汽車保險,今向 貴公司提出 過戶 退保 註銷( 請擇一)該保險單之申請,該保險單正本( 副本) 、收據正本( 副本)自本契約變更日起失其效力,為求本申請業務之順利進行,本人( 本公司) 親自( 或委託 ...

  3. 第 1 頁 共 1 頁 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責任給付 105.08.24(105)華產企字第252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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