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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您發現有人逃漏稅,如銷貨不開立統一發票、冒用人頭虛報薪資、工程合約書不貼印花稅票、房屋出租卻仍然用自住稅率課地價稅等,只要您用真實姓名及住址,並附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訂貨單、帳簿報表、合約書或租賃契約,並詳細說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經查證屬實,逃漏稅的人也已繳清罰鍰後,每1案可以獲得罰鍰金額20%的獎金,最高額可達新臺幣480萬元,檢舉逃漏稅不但發揮您的正義感替國家爭取稅收,還有機會為自己創造財富喔! 小叮嚀. 檢舉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10個稅目之逃漏稅,屬國稅,應向國稅局檢舉;檢舉印花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稅目,屬地方稅,則是向稅捐處 (稅務局)檢舉。

  2. 3510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 ...

  3.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13 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是否要申報遺產稅? 更新日期:112-04-27. 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 辦理繼承登記時,不用檢附遺產稅相關證明書。 (財政部83.2.24台財稅第831584491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112-04-27.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112-04-27. 3103 誰是遺產繼承人? 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112-04-27. 3104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112-04-27. 3105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112-04-27.

  4. (1)欠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可以註銷。 (2)欠稅人死亡,如各順序繼承人(含配偶)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且該欠稅人亦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滯欠之稅捐,可以註銷。 (財政部62.11.19.台財稅第38626號函) (財政部88.7.27.台財稅第881096803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於清算完結前後,應如何辦理退稅? (0202) 111-01-06. 營利事業違章漏稅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逕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0203) 111-01-06.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0204) 111-01-06.

  5. 被繼承人死亡,如繼承人怠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債權人得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俟法定申報遺產稅期限過後,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可代位申報遺產稅。 前揭辦法規定,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辦理。 另關於前揭聯繫辦法中所稱未繼承登記一語,係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所規定申報期限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而言。 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對其應辦理繼承登記之遺產案件,尚未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時,債權人就無法適用上開聯繫辦法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

  6.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另外,被繼承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的遺產,要併入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更多相關資訊. 3401 不動產之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113-01-03. 3402 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113-01-03. 3403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113-01-03. 3404 私募有價證券,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113-01-03. 3405 地上權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7.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因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2254) 更新日期:106-03-20.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呆帳損失如經法院和解者,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經商業會或工業會和解者,應取得和解筆錄。 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應取得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 2.呆帳損失如因債務人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之裁定書。 3.呆帳損失如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